按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並委託第三方支付業者付款,買方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成立委任契約。賣家遲延出貨,買家縱使拒絕受領商品或請求賠償損害,但是仍無法免除支付貨款的義務。因此,買家應將貨款支付第三方支付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