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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食品業者有可能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所規定的標準時,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而且業者不能夠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果確實違反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的情形時,依據同法第4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食品業者將違反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的食品添加物拿去販賣,依據同法第48條第9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依據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入銷毀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添加物。

食品業者因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規定的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據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分別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法第49條第3項所規定。縱使是過失犯,依據同法第49條第4項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