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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網路購物

電視、網路購物

網路上銷售健康食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 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宣傳。

如果商家在廣告內容中聲稱具有快速減肥的效果,將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對該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民眾因相信網路銷售業者健康食品的廣告,而購買並食用後發生身體不適的情形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第3項規定 可處商家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商家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並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向商家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