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以後或不是因為執行工作的關係,被同事或其他人毛手毛腳或開黃腔,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事情發生的二年內,向對方的僱用人或所屬政府機關(構)提出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訴案後,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還是會再移送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同條項規定,調查應該在申訴或移送七天內開始,並在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