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時,此時遺有的一對孫子女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就是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 因此,只有一對孫子女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即一對孫子女的應繼分各為遺產二分之一。 一對孫子女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一對孫子女各自的應繼分(即遺產的二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一對孫子女最少各自可以得到四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