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32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如賣家延遲出貨,且經買家催告仍未給付商品,而之後的給付,對於買家已無利益時,買家得拒絕受領商品並請求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