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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一對兒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原本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即一對兒女的應繼分各為遺產二分之一。
尚存女兒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女兒的應繼分(即遺產的二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女兒最少可以得到四分之一的遺產。

只是,當其中一個兒子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時,此時遺有的一對子女(也就是爸爸的孫子女),依民法第1140條承繼已亡兒子的法定應繼分,在法律上稱為「代位繼承」。
因此,一對孫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原先爸爸遺留給兒子的一半遺產,即一對孫子女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
一對孫子女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一對孫子女各自的應繼分(即遺產的四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一對孫子女最少各自可以得到八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