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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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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如賣家延遲出貨,且經買家催告仍未給付商品時,買家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