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1040條第1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因此,當夫妻離婚時,仍然可以各自保有自己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 特有財產: 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的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而言。特有財產依同條第2項,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因此,當夫妻離婚時,特有財產由夫妻各別所有,不列入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