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兒女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都是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39條、第968條前段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兒女在法律上是爸爸的「直系血親一親等」,孫子女在法律上是爸爸的「直系血親二親等」,因此對於爸爸的遺產,兒女優先於孫子女繼承。 因此,一對兒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即一對兒女的應繼分各為遺產二分之一。 一對兒女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一對兒女各自的應繼分(即遺產的二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一對兒女最少各自可以得到四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