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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遭盜用

帳戶遭盜用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規定,洗錢指的是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或是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的行為;而依照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違反刑法第339條即屬於特定犯罪;因此,如果詐騙集團利用所盜用的帳戶來移轉、變更藉此掩飾或隱匿財物;或者將該特定犯罪所得存放在所盜用帳戶的話,就有可能會違反該規定,即可依照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依照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因此如果帳戶被拿來使用的話,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幫助洗錢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