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間可能會為了特定目的而拍攝私密照或影片作為紀念,卻在吵架或分手時,因為不甘心而將此類照片或影片上傳於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此時即使雙方都同意拍攝,但散布行為仍涉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關於散布、播送猥褻之圖畫、影像等物品,構成散布猥褻影像罪之問題,行為人得面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此外,行為人要是在此類照片或影片上揭露情侶姓名,使情侶身心備受煎熬,該行為人所為足以毀損該情侶之名譽時,則行為人此舉已涉及「因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規定,又因為文字或者圖畫可以存留久遠,傳播方式簡易及迅速,實際上所造成的損害,遠較口頭言詞為嚴重,所以同條第2項規定將以「散布文字、圖畫」進行誹謗方式者之處罰予以加重。也就是說行為人任意散布此類私密照或影片,且此舉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至於遭到散布私密照的被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對於精神上因此感受到之痛苦,以及名譽上所受到之貶低等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得依照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