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對於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證據不得進行偽造。因此教職員工要是偽造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證據的話,依照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可以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