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應允許越界建築人使用自己的土地,而不得請求越界建築人將房屋拆除重建,即使越界建築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土地所有人仍然不得請求拆屋還地。 但是如果越界建築之房屋滅失時,當然就不用再允許越界建築人使用土地。例如,越界建築之房屋因地震而全毀,則越界建築人不能再主張要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