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懷孕婦女遇到雇主言語上或行為上明示或暗示約定不錄用孕婦,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約定無效。另外,依據同法第38條之1規定,將處雇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