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丁依據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丁將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按同法第115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