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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及更名

子女從姓及更名

未成年子女,於出生登記後,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惟為考量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依同條第4項規定,此變更以一次為限。

另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依同條第5項規定,有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等情形,或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如對子女施以家庭暴力、性侵害、其他形式之暴力行為,抑或有明顯持續之未盡撫養、教育等義務,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