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8款規定,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視為另一樓層。又同編第164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依前開規定,夾層面積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或樓層高度不超過四點二公尺,對於此種夾層,請選擇下列選項,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