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對於申訴事項,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應即查明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如有違法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受理申訴後,則依據 同細則第48條規定,應自受理日起七日內調查申訴內容,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十四日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為保障勞工申訴的權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申訴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如因勞工申訴而解僱勞工、將勞工調職,或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的權益時,則依據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