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的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因此,「普通共同財產制」因離婚而消滅時其財產分配,需先排除夫妻之特有財產與清償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並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方得予以分配,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