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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消費糾紛

禮券消費糾紛

一般市面上常見的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的無記名證券,而無記名證券關於毀損的相關規定係適用同法第724條之規定,即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不適於流通,但其給付之種類、品質、數量、禮券之編碼等重要內容及識別符號尚可辨認時,禮券持有人可向發行人申請換發。

另外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中,亦有提及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補發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