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住戶在社區內共用的道路堆置雜物、停車等妨礙出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