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已達停班標準的天然災害發生,而勞工應勞動契約、勞資協商或工作規則的約定照常出勤時,勞工的出勤紀錄原則上比照一般出勤日紀錄,但是天然災害對於交通的影響實在難以預期,如果照常出勤的勞工在通勤途中遭遇交通阻塞,導致延遲到工時間時,勞工並不需要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請事假,雇主自然不得在事後要求勞工針對遲到時間補請事假,也不得因此扣發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的全勤獎金、紀錄勞工遲到,甚至以此為由主張勞工構成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6款規定而予以解雇。
在工資計算部分,既然勞工照常上班出勤,當日的工資自然要照常發給。不過,天然災害對於交通的影響實在難以預期,基於照顧勞工、維護勞工權益的立場,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雇主除了照常發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除此之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也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如有危害勞工的可能,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以保障勞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