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時,負有至遲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但要是教職員工沒有盡到此項義務的話,依照同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教職員工為了掩飾校園性騷擾案件,進一步對相關事項動手腳,將面臨其他處罰。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以瞭解對性騷擾證據干擾之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