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醫療方與病患方對於醫療疏失的爭議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可以試著成立民法第736條規定的和解,和解成立後,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等效力。 如果醫療方與病患方已經在進行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而在程序中有成立和解的可能時,雙方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1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 當事人表明的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法院訂出和解方案後,視為和解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