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巷弄內所畫設的停車位的土地並非該民眾所有時,則有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又如果民眾此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時,依據同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