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房地產買賣糾紛

房地產買賣糾紛

房屋在點交的時候,買方發現建材設備與契約所載不符或有破損的情形,由於賣方依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有瑕疵擔保責任,所以買方可以依照同法第359條第1項本文規定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另外,對於與契約所載不符,但等級相同或類似的建材設備,也可視程度,依該法第354條第1項但書同法第35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視為瑕疵,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話,買方也只能請求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