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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網路購物

電視、網路購物

傳播業者因其社會傳播力、影響力,因而具有社會責任。如果明知為違規廣告,而繼續刊播,則有故意違背法令之虞。因此,當民眾於網路上遇到使人誤解或誇大的廣告造成權益受到影響時,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商家解除買賣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或者,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來主張自己的消費權益,此時可以選擇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商家減少商品價金;或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使人誤解或誇大健康食品能快速減肥的商家,也會因為違法程度而受到不同的處罰,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