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雖規定,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的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來規定,但是並未賦予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有對違反規約的住戶斷水斷電的權限。這種以水電等民生需求為威脅的催繳手段,除了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外,在實際的執行程序上,也無法得到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