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眾場合、公開場所對其他家庭成員進行羞辱、謾罵,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對於其身體直接或間接施有暴力,例如潑糞、吐口水、打耳光等,情節嚴重者則符合同條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應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