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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聲稱的健康食品是「偽藥」
商家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名稱
網路銷售健康食品的商家明知該健康食品是「偽藥」,且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的名稱,並進而銷售這些產品時,依據
藥事法第86條第2項
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