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越界建築人根本就是要故意超過界限建築,基於衡平原則,當然不須保護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人,則土地所有人當然得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主張拆屋還地。 例如,建商一開始就知道土地界限,但為了房屋格局方正,仍故意將房屋的一部份蓋在鄰居的土地上,則鄰居當然可以主張拆屋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