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805條之1第3款規定,有領取權利的人為特殊境遇家庭、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1項所規定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各款及第25條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撿到東西的人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