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805條之1第2款規定,撿到東西的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撿到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撿到遺失的東西之事實,不得請求報酬。因撿到東西的人的報酬,不只是處理遺失的東西事務的報酬,也是拾物不昧的榮譽給付,所以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撿到的事實,撿到東西的人就喪失報酬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