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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如果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依據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的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為鼓勵勞工積極求職,參照同法第18條規定,假如勞工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津貼額度為勞工尚未請領失業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