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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失業給付的數額是按照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日起,前六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依據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等規定,如果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或勞動部審酌經濟不景氣導致大量失業的情況後認為須延長給付等情形時,請領期間最長為九個月。

另外,假如離職勞工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勞工扶養的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等眷屬時,依據該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每名受扶養眷屬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的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