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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在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已有一年以上的保險年資,而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在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情況下,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有參加就業保險的非自願離職勞工,也可以依據同條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可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