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805條之1第1款規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撿到遺失的東西,不得請求報酬。因此,在台鐵、高鐵、捷運或客運站內或車廂內,由其司機或清潔人員撿到遺失的東西,自負招領及保管的義務而沒有權利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