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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為保障勞工在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參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當勞工出現失業、參加職業訓練、育嬰留職停薪等就業保險的給付事由時,便可申領相對應的給付。

關於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可以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請領數額、請領期間等,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