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規定,在逾越合理必要懲戒範圍,教師罰學生長時間跑操場後,未注意該學生身體狀況,結果該學生因跑步過久而暈倒受傷時,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須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