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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4條第1項各款規定,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停職期間、休職期間、或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或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或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等情形而申請資遣者,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