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六歲的打工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等規定,都屬於童工,而受到特別保護。由於童工處於身心還在發育中的狀態,體力比較不足以應付長時間的工作,因此,依據同法第47條、第48條等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並不得在晚上八時到隔天早上六時的期間內工作,例假日也是不得工作的。 如果雇主令童工超時工作,或是在禁止工作時間內工作,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對雇主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