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健康食品的商家明知該健康食品是「偽藥」而仍於國內銷售時,依據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可處業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