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下班以後公司的聚餐、尾牙,或是員工旅遊的時候,遭受到僱用人、主管、同事開黃腔、毛手毛腳等性騷擾行為,或是違反意願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工作上權益交換的條件,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司仍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且在知道有性騷擾之情形時,對騷擾者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措施及對這起事件採取補救方案。違反者,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