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32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如賣家在確定的交付期限內未給付商品,且期限之後的給付,對於買家已無利益時,買家得拒絕受領商品並請求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