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第30條及第39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將夾層面積計入容積率範圍。且夾層面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8款及同編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夾層面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且各處面積合不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此種夾層非屬應予拆除之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