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非公務機關雖告知但告知內容並不完整,均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