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公務人員有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或有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等情況時,應予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