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如賣家在確定的交付期限內未給付商品,買家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