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禮券上印有僅限某一特定季節、直營或加盟店面使用或不得以禮券購買某類商品等字樣,因而造成消費者的權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而無法達到其原先購買禮券之目的時,消費者可主張其條款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同條第2項第3款「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及民法第247-1條第1項第3款「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等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要求業者仍須給付該商品或服務。
但例外情形,因特殊經營型態關係,業者已於禮券上明確記載不收受禮券的店家或已明確記載使用方式相關規定,且都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資訊充分揭露、誠信公平與明示等原則,亦無使消費者有誤認或混淆之情形時,即屬於合理的限制。